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Chongqing Tendering & Bidd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QTB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重庆市从事招标投标相关业务的单位及招标投标领域有造诣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市性、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进”工作安排(即政治纪律进头脑、组织意图进决策、组织工作进业务、诚信守法进行业),以引导和规范行业发展为己任,坚持服务与监督、规范与自律相结合,传递政府声音,反映会员诉求,完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增强行业凝聚力,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建设,促进重庆市招标投标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并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团结凝聚行业群众、推动行业发展、建设行业先进文化、服务行业人才培养、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业务指导单位是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重庆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重庆市市场服务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本会自觉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重庆市。本会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
(二)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全市招标投标行业现状和动态、相关信息,以及全市招标投标活动和管理情况,为政府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提供参考;
(三)了解和掌握招标投标主体和会员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关建议,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合理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业信用机制和自律机制,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
(五)为本市的招标投标主体、会员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技术咨询服务;
(六)开展招标投标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促进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的提高;
(七)通过开设网站,编辑印发相关刊物和资料,举办展览和论坛等活动,宣传行业政策、反映行业动态、发布行业信息,及时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八)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业务及行业管理的经验交流活动,推选行业典型,树立和表彰行业先进;
(九)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开展招标投标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务指导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依法登记注册的下列单位,可以申请为本会会员:
1. 从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和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
2.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
3. 从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咨询服务机构;
4. 进行招标投标理论研究的机构、团体;
5. 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其他单位。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行使会员或相应职务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会员代表应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愿望,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应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
(一)本会邀请,或自愿申请,或由相关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经本会办事机构审核,本会会长同意;
(五)由本会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撰的信息、资料及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本会会员自律规定;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八)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九)服从本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会的检查与协调;
(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会员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条款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
(三)会员如有特别严重违反《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相关条款的行为给予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给予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内(最多不能超过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
(二)2年内(最多不能超过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确定其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
(七)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等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议,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制订或修改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7个工作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当作出会议纪要,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应当由到会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应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三)选举产生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1/2;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并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人数(比例)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1/3,一般为奇数。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会员资格2年以上;
(二)在招标投标行业有一定影响,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名誉会长、顾问),聘请协会特邀理事、特邀常务理事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议意见,并负责对章程的条款进行解释;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决算;
(十)决定各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报酬事项;
(十一)制定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其他组织开展合作、举办涉外业务会议、组织出国考察等)。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均应采取差额选举)。
如果秘书长采用聘任制,则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1/3以上理事或者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应为奇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3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经会长或者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涉及换届选举工作应由理事会负责,并应成立由上届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领域情况并具有一定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2届。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时,秘书长和会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时,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本会副会长担任,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及其相关职权,应当及时增补会长,并于该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重庆市民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批准;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六)制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会议(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讨论一般性事项或者突发性事项处理意向,提交理事会决定。
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均应制作会议纪要(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审阅、签发。会议纪要(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重庆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代表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监事、监事长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监事长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包括驻会和不驻会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引导会员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杜绝“七个有之”,重大政治纪律进头脑。
第四十五条 本会成立(换届)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有关会议,并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过半数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二)必须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代表、监事会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代表、监事会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捐赠人、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未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本会的证书、印章以及有关档案文件为本会所有,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重庆市民政局征求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重庆市民政局核准。重庆市民政局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本会终止动议通过后的15日内,由理事会确定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逾期未成立清算组的,由重庆市民政局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指定组成的清算组应当包括具备律师、会计师等执业资格的人员。
第五十九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进行清算(办理注销):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团体发生分立、合并;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五)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六)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七)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
(八)其他有关符合法定终止的情况。
第六十条 本会经重庆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社会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0年1月6日重庆市招标投标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重庆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此章程经重庆市民政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