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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通知

2023-06-29 10:14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五届〕126号)相关要求,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拟向全市推广政府采购项目使用保函替代现金缴纳。现就我市推广开展政府采购保函业务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函适用范围

保函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及预付款保函。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二、保函出具形式

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均可。

三、保函出具担保方

(一)参与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可开展非融资担保类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

(二)参与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经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登记备案,获得开展保函业务的相关经营许可;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监管要求。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未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 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4.有完善的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制度和偿付能力。

5.已获得总行(总公司)或市行(市公司)参与重庆市各级政府采购保函业务授权。

6.向当地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开展保函业务申请并已获得备案同意。

7.具备按照统一接口规范要求进行相关业务数据对接的技术能力,并承担相应对接费用。

8.出具的保函内容需符合国家发布的政策规范要求,不得违规设置不合理的免赔条款。

9.在保函有效期内,若财政监管部门认定供应商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情形,采购人有权提出索赔申请,担保方应在接到索赔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函业务申请和批准

保函出具担保方应向各级财政监管部门提出开展保函业务备案申请,各级财政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同意满足条件的保函出具担保方开展相关业务。可以优先同意具备出具电子保函能力的担保方开展相关业务。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