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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徐九林受贿、串通投标及余灿文串通投标案一审宣判

2020-08-13 10:37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7月12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徐九林受贿、串通投标案,被告人余灿文串通投标案。二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徐九林犯受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被告人余灿文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岳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徐九林在岳西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业务关联企业和工程承包商现金、购物卡、加油卡、扫地机器人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88234元。被告人徐九林在参与岳西县新城商务大厦外装饰工程招标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了祝某华,被告人徐九林、余灿文在履行对招标程序、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核过程中,与投标人祝某华相互串通修改相关招标文件及细则,2017年8月,修改稿经过细微调整最终形成定稿。祝某华借用达美公司资质报名参与投标,该公司最终以技术标中的“投标企业综合实力、项目管理机构及其他”得满分20分的绝对优势,远超其他投标企业,以1137万余元的金额最终中标。

岳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九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882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徐九林伙同余灿文在组织实施岳西新城大厦外装饰工程招标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徐九林与余灿文在串通投标罪中系共同犯罪,徐九林系主犯,余灿文系从犯。被告人徐九林、余灿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且自愿缴纳罚金,可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储观华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记者 蒋六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