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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4000万工程招标 12个投标者“串标”

2020-08-12 11:48


【读案提示】

常说商场如战场,在参与投标时,亦是如此。但是,扬州、江阴等地的12家公司及个人,在参与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个绿化工程招标活动期间,为能顺利中标,却是有商有量,有退有让,可谓一片融洽。在他们的相互串通下,其中10家公司顺利中标,另外两家公司则因“陪标”获得了共计50万元的好处费。

近日,两家涉案公司及其两名相关负责人、另外9名参与人员在开发区法院同堂领刑。这场串通投标案的总策划是什么人?该“投标同盟”是如何组建起来的?又是如何串通,顺利中标的?本期读案,为您讲述。

第一回

千万工程发布招标

国企人员参与投标

招标、投标是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其优越性在于优胜劣汰,使整个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更好的配置,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点,宝应的大齐再清楚不过。

大齐是江苏×公司市场部副经理,该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它与宝应县绿化园林管理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都是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下属单位。

而大齐所在的市场部,是专门为公司参与投标活动而设立的部门。大齐的工作则是,协助部门经理做好公司相关招投标工作。为此,平日里,他对招标活动公告很是关注。

2011年1月,大齐在一个招投标网上看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有一个绿化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该招标活动共有10个标段,总工程标的为4000多万元。

由于当时,×公司允许工作人员参与投标,大齐立即跟部门经理于小辰汇报,准备找几个同事一起投标。对此,于小辰很是赞成。随后,他们又找到时任宝应县绿化园林管理处副主任、江苏×公司副经理的老韩等3名同事。

经商量,5人一拍即合。初步达成一致意见后,大齐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此事,希望能以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对方答应,但条件是,投标单位需要缴纳的保证金需要他们个人承担。对此,大齐等人没有意见。

得到领导允许后,大齐等人以×公司的名义去报了名,并共同出资,缴纳了投标保证金。

不久后,好消息传来。×公司顺利通过资格预审,这就意味着,他们可以顺利参与投标。正当大齐等人准备制作标书,争取拿下其中一两个标段时,一个来电,让他们摩拳擦掌的热情冷却了下来。

第二回

12投标者结为同盟

50万补偿陪标单位

来电者名叫林飞,是扬州A公司的副总经理。由于是同行,对此人,大齐比较熟悉。

在电话中,林飞约大齐到扬州A公司商谈此次投标的事。几天后,大齐等3人如期前去赴约。到现场后,大齐等人才发现,除了他们外,还有其他参与投标公司的人员。

会议开始后,大齐等人很快弄明白了。这场碰面会,其实就是一个“结盟会”,目的是让大家都顺利中标。但此次招标的工程一共只有10个标段,标段的标的有大有小,但投标公司却有12家,无论如何,也不能达到人均一标、标的平均的“公平”。

那么,谁该中标?又该中哪个标?为此,与会人员你一言我一语地争论起来。这时,林飞主动提出一个方案——两家公司退出,其他10家公司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中标标段,并按照标的大小出资,拿出共计50万元作为给这两家公司的经济补偿。

在该行业内,这笔补偿款又被称为“陪标费”。原来,这两家主动退出的公司,并非直接就退出投标活动,而是要继续参与投标。因为,按照相关规定,每个标段至少有3家单位参与投标才能开标。如果投标单位不足3家,该标段就要重新招标,那么,这样一来,新的公司参与投标,对他们这个“同盟”来说,并没有好处。因此,为了保证每个标段都有足够的单位参与投标,他们就需要这两家公司继续参与投标,但要故意不中标,俗称“陪标”。

举例而言,由于此次招标公告中规定的评标办法是,最低价中标。这就意味着,在相关条件都符合招标要求的前提下,投标单位能否中标,主要是看报价。假如扬州A公司,想要做该工程的1号标段,其他“同盟”单位也没有异议。那么,在做标书的时候,扬州A公司就正常报价,其他公司则故意报高价。这样的话,扬州A公司报价最低,就能成功中标。

这样一来,“陪标”单位只能拿到“陪标费”,而不能拿到工程。可是,既然都已拿到了投标的机会,哪家单位会放弃工程呢?与会人员陷入了纠结。

这时,大齐、于小辰等4人经商议后决定,直接拿陪标费。因此,江苏×公司就成了“陪标”单位。

 

第三回

假公济私5人分赃

自查自纠4人退赃

2011年2月,12家投标人碰面,核对各自的报价后,前去参与投标。不久,该工程正式开标,其结果与他们事先碰头商定的方案是一致的。

当天傍晚,林飞就履行承诺,交给于小辰25万元补偿费。回到宝应后,于小辰等5人将25万元平分。事后,投标保证金也被退了回来。就这样,一番折腾后,公司虽然没有中标,但他们个人反而通过陪标赚了一笔钱。

此次招标活动中,10家投标公司如愿中标,另外两家公司也拿到了陪标费。表面上看,皆大欢喜,可他们没料到的是,这笔钱花得差不多的时候,“麻烦”就找上门来了。

2012年2月份,同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及于小辰因经济问题,先后被有关部门调查。为此,宝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来到宝应县×公司,要求该单位自查自纠。

此时,大齐等4人犹如惊弓之鸟,主动将钱退至宝应县纪委廉政账户,后将该情况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检讨。同年4月,老韩、大齐等4人到检察机关交代情况。

此后,大齐等4人因涉嫌受贿罪,被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于小辰被另案处理。

2012年下半年,宝应县法院先后对大齐等4人受贿案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大齐等4人的辩护人均提出辩护意见。其中一个共同的辩护意见是,对检方指控的罪名有异议。

辩护人们认为,此次参加投标,是大齐等人以个人名义,借用单位资质而进行的,并非利用之便,应属于个人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罪。

对于该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后没有采纳。理由是,大齐等人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经公司同意,并以公司的资质报名,从事投标经营活动,是代表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并非是个人行为。

2012年9月,宝应法院对大齐等4人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大齐等4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好处,归个人所有,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鉴于4人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给予4人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故以受贿罪,分别判处大齐等4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大齐等人受贿案宣判后,其他涉案人员本以为此事就此翻篇。可没想到,事与愿违——

2015年下半年,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扬州A公司等12家公司和个人在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绿化工程招标过程中涉嫌串通投标,未被处理后,遂将该线索移送给扬州市公安局。

接到线索后,扬州市公安局展开初步调查,并于2015年12月18日对此案立案侦查。截至今年1月6日,林飞等11人涉案人员先后归案。这11人中,有3人系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6人分别为涉案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项目经理等职务,另外两人则是借用他人资质的个体人员。

归案后,这11人交代了整个串通投标过程的起因及经过。而事情还得从那则招标公告说起。

第四回

恶意串通十家中标

东窗事发大家遭殃

原来,就在大齐在网上看到招标公告不久,扬州A公司负责收集招标信息的员工,也在招标公告栏看到了这则招标公告。随后,她就把这个消息汇报给了扬州A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晋中。

晋中听罢,很有兴致,就派林飞按照公告要求去报名参加。

在报名时,林飞发现,前来报名的同行单位很多,感觉中标几率受到威胁。但好在有几个前来投标的人,林飞都熟悉。其中就包括江苏×公司的大齐。

在报名期间,林飞等人聚在一起闲聊时,提到了此次工程的标底价。而所谓标底价,就是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是招标人对建设工程的期望价格。

大家都认为,此次招标工程的标底价太低了,如果同行之间竞争的话,大家都赚不到利润。于是,有人就提议,大家集中商量一下。当时,在场人员未置可否。

回到公司后,林飞把这一情况汇报给了晋中。同时提出,为确保顺利中标,最好把10个标段投标公司召集起来。晋中同意了,并安排林飞负责此事的具体操作。

此后,林飞通过了解,摸清了个大概情况——此次一共有20个单位参加了招标活动。但实际上,有几家公司和自家公司的情况相似——即除了以自己公司名义报名外,还借用了多个公司的资质参与。这样筛选下来,实际上,一共有12家公司及个人参与此次招标活动。接下来,便有了文中第一回的碰面“结盟会”。

在确定宝应的江苏×公司和仪征的扬州C公司为“陪标”单位后,扬州A公司其他几家公司在会场,以抓阄的方式,确定了各自中标段号、约定相互陪标、串通各自报价。随后,10家公司和个人各自将“补偿金”以现金的方式缴至扬州A公司。后因上述单位私下串通报价,致使中标结果与抓阄结果一致。

近日,经开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扬州A公司等两家公司及晋中、林飞等10人在开发区法院同堂受审,扬州C公司被另案处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这两家被告公司及10名被告人作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在共同犯罪中,晋中和林飞系主犯。鉴于晋中等10人有自首等情节,法院分别对10人处以罚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对两家被告公司处以罚金1万元至1.5万元不等。(文中人物及公司均系化名)

【业内观点】

将串通投标犯罪纳入“贿档查询”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作为一种竞争性很强的市场交易方式,招标、投标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实际上,目前社会面临的尴尬问题是,有的单位和个人恶意串标,影响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由于打击力度不够大,串通投标罪的犯罪成本低,其他投标当事人也可能会效仿,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

该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检察机关设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在防控贿赂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贿档查询”,那些曾因采用行贿犯罪等不公平竞争手段的单位及个人被招投标市场“拒之门外”,但曾因犯串通投标罪的单位和个人,仍可以从检察机关获取无行贿犯罪记录的证明,再次进入招投标市场。因此,该人士建议将串通投标犯罪记录录入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对于曾因犯串通投标罪的单位和个人出证明文件时,一并注明。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