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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一线 | 协议书日期露破绽

2021-05-27 10:32



 

3月11日,江苏省泗洪县原广播电视台记者、编辑刘新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而其哥哥,青阳街道秦沟居委会党员刘增,也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这是一起公职人员和普通党员共同获取工程,转让给他人并收受贿赂的案件。2020年5月,泗洪县纪委监委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墓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其间,工作组发现龙集镇应山公墓实际经营人是李某和谢某某,而应山居委会留存的公墓协议上的经营人却是刘增。到底是正常的工程转让还是其他原因?工作人员找来李某和谢某某了解情况。

“我们和刘增有转让协议,他将应山公墓转交我们经营管理,有效期为40年,我们分三十年支付给刘增共计240万元费用,他不再参与任何经营事务。”同时,李某、谢某某向工作组提供了一份转让协议书。

一个细节引起了工作人员的注意,协议书的签署日期为2013年11月14日,但是刘增与应山居委会签订的《应山公墓建设协议》时间却是2013年11月18日。公墓建设协议还没有签署,怎么可能就把公墓转交给别人经营管理呢!

根据这一问题,泗洪县纪委监委迅速成立核查组开展初核。

“刘增是李某的姐夫,家庭条件一般,且一直务农,根本没有经验或财力建设应山公墓。反而李某和谢某某一直从事建设、经营公墓业务。最蹊跷的是,这两人不仅定期向刘增账户打钱,还定期向刘增在县电视台工作的弟弟刘新账户支付相同金额的钱款,其中一次单独向刘新账户支付了20万元。”核查组认真梳理了人物关系和财务往来信息,决定把重点放在李某和谢某某为何要同时向刘增和刘新支付钱款的问题上。

“我们与刘增一起建设应山公墓,他帮着干一些管理工作,付给他的钱是经营分红和劳务费。”“给刘新的20万元,是因为刘新要买车库向我们借的钱。”面对询问,李某和谢某某这样解释。

“既然你们和刘增一起建设应山公墓,为什么还要签署这份转让协议书?”核查人员又问道,“再请你们解释一下,为什么刘增还没有签订建设协议,你们就敢和他签订转让协议?”

面对一连串的问题,李某和谢某某声称,得知刘增与应山公墓的项目负责人比较熟悉,于是找到他帮忙获得该项目,并在事成后支付了“好处费”。但是对于为何给刘新钱款,二人却只字不提。

“既然他们不想说,那咱们就先去看看刘新有没有借用这20万元购买车库。”核查人员调取相关材料后,发现刘新从未购买过车库。

当新的证据摆在李某、谢某某面前时,二人知道再也瞒不住了。原来,公墓项目是刘增和刘新共同协调获得,给刘新的钱款也是之前商定好的“好处费”,由于刘新是公职人员,为防备组织调查,他们商量好了“借钱买车库”这一托词。

经查,刘新、刘增二人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时任宿迁市住建局局长刘某某、龙集镇党委书记石某(均另案处理)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李某、谢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且收受请托人巨额财物。2020年7月,刘新、刘增二人因涉嫌利用影响力犯罪,被采取留置措施。二人交代了帮助李某、谢某某获得应山公墓项目,并约定分三十年,共收取“好处费”500万元的问题。那份还没签订就被转让的协议,实际是预防李某、谢某某二人不按期支付“好处费”的“障眼法”。截至案发时,刘增、刘新兄弟二人已实际收受贿赂92万元。其中,刘新违法所得55万元、刘增违法所得37万元,均被责令退出并予追缴。(江苏省泗洪县纪委监委 周玉龙)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