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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2021-04-15 09:52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试点改革实施方案》(渝府发〔201843号)、《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建设工作方案》(渝府办发〔2020〕95号)及市政府有关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企业、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021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请发送至:39120323@qq.com;

(二)信函方式请寄至: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58号建委大楼6楼市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邮编:400010。请在信封注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附件: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4日

 

 

重庆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全市统一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质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全市各类采购人购买中介服务所建立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交易提供入驻登记、信息发布、选取、结果反馈、合同签订、服务评价、信用管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包含行政管理工作(含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权力)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中介服务事项。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于自我管理需要的中介服务事项也可纳入,衔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行办理。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行政部门、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等。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专业技术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采购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中介服务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未达到招标限额,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事项,采购人应当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应当政府采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通过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章  入驻流程

第四条 中介超市实行电子化交易,采购人和中介服务机构应事先在中介超市办理入驻登记。

第五条 采购人完成入驻信息填报和一致性比对后,自动入驻中介超市。

第六条 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应能提供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所涉及的中介服务,为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独立法人。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的入驻信息应在中介超市公示2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中介服务机构自动入驻中介超市。公示有异议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暂停入驻流程,及时告知申请人,并提请中介服务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核查。

第八条 中介超市应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展示专栏,公开展示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资质(资格)信息、信用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除外),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第九条 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申报资料(含入驻申请信息及变更信息等)须真实有效,并对其提供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完成入驻手续后,即可在中介超市开展交易,其行为视为自愿、真实的交易行为。

 

第三章  选取流程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采购公告要求和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交易。中介超市提供随机选取、竞价选取、比选、直接选取等交易方式,采取何种交易方式由采购人自行决定。

第十二条 选取活动通过互联网在线进行,采购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前做好在线选取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当通过中介超市对外发布采购公告,采购公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中介服务内容、服务金额(竞价选取的首轮报价范围)、选取时间、选取方式等内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同一项目重新发起采购的,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中介服务机构有参加意向的,应当在报名截止前通过中介超市提交报名申请,并且承诺满足公告的全部报名条件。选取活动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十五条 公告期满后,没有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加选取活动的,需重新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六条 随机选取。系统在采购公告确定的选取时间内,自动启动随机选取程序,从报名参加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1家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选人,采购公告中确定的价格即为合同价格。

第十七条 竞价选取

(一)中介服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介超市,按采购人项目公告确定的竞价轮次分别报价,所报价格不得超出系统显示的本轮报价范围。报价范围由系统根据项目公告价格、上轮最低报价等确定,系统不接受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该轮报价范围的任何报价。

在首轮报价中未报价的中介服务机构,视为自动放弃竞价资格,不能参与后续轮次报价。

(二)每轮竞价周期为3分钟,每家中介服务机构报价1次,由中介服务机构在竞价周期内自主填报价格并确认提交,一旦提交则不可撤回、不可更改。每轮报价结束后,系统会自动显示该轮最低报价及下一轮报价范围,并启动下一轮报价。中介服务机构的最终报价以其最后一次报价为准,最终报价最低者即为中选人,该最低报价即为合同价格。

(三)特别情况处理

1.若出现两家及以上中介服务机构的最终报价同为最低的,则系统自动启动随机抽取程序,通过随机选取方式在最低报价者中确定中选人,该最低报价即为合同价格。

2.若任一竞价轮次所有中介服务机构的报价均为采购人设置的最低限价,则不再进入下一轮次报价,由系统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中选人,该最低限价即为合同价格。

3.若中介服务机构仅有一家的,中介服务机构首次报价后即中选,所报价格即为合同价格。

4.若首轮竞价中,所有中介服务机构均不报价,则该项目终止。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对该批中介服务机构记录1次一般失信行为。

(五)为防止恶意低价和畸高报价,采购人可设置报价范围,并约定在报价范围外报价视为无效。

第十八条 比选

采购人在采购公告中明确项目详情和对中介机构的要求,由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中介超市进行报名及上传响应方案,采购人综合比较响应方案后择优选择中介机构。比选分为“比较+直选”、“比较+随机”和“比较+竞价”三种方式,选取规则如下:

(一)“比较+直选”选取

采购人综合比较各报名中介机构响应方案后,自主确定方案最优的中介机构为中选机构。

(二)“比较+随机”选取

采购人综合比较各报名中介机构响应方案后,选定2家以上中介机构进入随机选取环节,由系统随机抽取中选机构。

(三)“比较+竞价”选取

采购人综合比较各报名中介机构响应方案后,选定2家以上中介机构进入竞价选取环节,选取规则与竞价选取方式相同。采用“比较+竞价”选取的项目,采购人需在发布公告时确定价格区间、竞价轮次和竞价开始时间。

(四)特殊情况说明

若在有效报名时间内无中介机构报名,该项目自动置为无效;若因中选机构原因导致项目无效,采购人可选择重新采购或从本批报名机构中选择其他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直接选取。采购人在采购公告确定的选取时间内,通过中介超市,从报名参加的中介服务机构中直接选定1家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中选人,采购公告明确的中介服务费用即为合同价格。

第二十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系统自动生成并发布中选结果公告(涉密项目除外),采购人与中选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同前,应当对中选的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满足有关报名条件进行实质性核对。

 

第四章  服务评价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可通过中介超市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对该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服务满意度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服务满意度评价内容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收费、服务规范等五个方面,实行5分制,其中:

(一)服务质量(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专业水平、服务能力、成果质量等。

(二)服务时效(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服务事项、办事效率、响应速度等。

(三)服务态度(5分)。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及时告知所需提供的资料、是否及时反馈服务进度和问题、服务人员言行举止是否得当等。

(四)服务收费(5分)。是否按合同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有无擅自提高收费、增设收费事项等行为。

(五)服务规范(5分)。是否证(照)齐全,是否在规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揽业务,是否按操作流程提供标准、规范的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政策规定,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

五个方面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中介服务机构在该中选项目中获得的服务满意度评价分值。

第二十三条 中介超市服务满意度评价系统对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的历史服务项目的服务满意度评价结果进行算术平均,得出该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的动态服务满意度评价结果,并以“星级”形式对外展示,每分对应一颗星,满分为五颗星。

第二十四条 鼓励采购人选取星级和得分高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一)涉及到交易及交易流程方面的,包括对采购公告、选取过程及结果等的投诉,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

(二)涉及行业监管的,包括中介服务机构所承接业务违反有关服务事项要求的,或违反资质(资格)管理规定的,或伪造、篡改证照等的投诉,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六条 投诉一律采用实名制,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电话等;

(二)应明确具体投诉受理部门;

(三)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四)所认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或本办法的条款;

(五)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有关材料必须以合法途径取得;

(五)提起投诉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人提出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相关中介服务采购的参与者或利害关系人;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 投诉处理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对投诉处理机构或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同其放弃说明权利,依法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或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如果投诉已经查证属实且已作出决定,投诉人不能申请撤回。

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投诉受理机构或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终结投诉。

第二十九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限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 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采购人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服务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而被行业管理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经查实未履行有关诚信承诺的;

(七)其他应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证照(伪造、篡改、转借、借用证照、挂靠)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资质或资格条件不符合采购公告要求而响应采购公告进行报名的;

(三)与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在提供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规定将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的;

(六)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七)有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有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在中介超市进行通报;累计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累计3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在中介超市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累计4次(含4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其清退出中介超市。凡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

以上失信行为由采购人认定,通报、暂停、清退等处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中介服务机构对采购人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诉,投诉期间不影响处罚执行,投诉处理完毕后按对投诉的处理决定执行。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履行牵头职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市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定中介超市建设管理制度,作为召集人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会商解决中介超市建设及运行中的问题。

各区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区县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包括自建库清理、中介服务事项应进必进、行业监督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推进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应进必进,建立本行业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合同范本,开展管理培训和社会宣传,受理本行业中介服务交易投诉,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和取缔自建库。

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中介超市对外统一公布监督电话、邮箱、地址等投诉渠道和各类投诉处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中介超市建设及日常运营工作,为中介超市网上交易提供服务;开展交易业务培训和社会宣传,提高中介超市的社会知晓度、认可度;保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时将交易情况、服务评价及违规行为进行统计汇总并适时在中介超市上公开,促进公开公平交易。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政府规定的服务收费标准收取交易服务费(培育期内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在改革推进中不断进行调整、完善和固化。

 

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网